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三)《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四)《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
(五)《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粤科管字〔2013〕60号)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用全面在线提交审核的通知》
(一)减免增值税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可作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奖酬金提取
科研机构、高校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奖酬金提取。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五)减免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合同类型: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范围: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六)可作为申请办理政府奖补的证明材料
1.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奖励
广州市对本地GLP、合同研究机构(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为与本研发服务机构无投资关系的本市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金额及发票依据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中医药成果技术交易补助
黄埔区对中医药领域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七)可作为市属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奖励的证明资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奖励部分等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申报核定的通知》明确提到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纳入市成果库管理,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下五种类型技术合同可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当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与实施许可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三)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也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按技术服务合同予以登记:
1.技术中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并履行技术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五)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一)当事人需为在黄埔区内注册的卖方(技术输出方)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如是涉外合同且卖方为外方企业的,黄埔区内注册的买方单位经授权后可进行登记。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
(三)当事人需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办理。
请根据合同类型提交相应材料,各类型合同必须的材料如下:
(一)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合同原件扫描件(双方签字盖章)。
2.技术方案(卖方盖公章)。
3.费用清单(卖方盖公章、财务章、经办人签字)。
(二)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合同原件扫描件(双方签字盖章)。
2.转让前后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电子版。
3.技术秘密转让需要技术说明材料(卖方盖公章)。
4.专利转让需要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同意权利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三)技术许可合同
1.技术合同原件扫描件(双方签字盖章)。
2.专利实施许可需要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3.合同许可标的没有专利的,需要提供不涉及专利说明(盖公章)。
(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技术合同原件扫描件(双方签字盖章)。
2.如涉及购买设备、材料的需提供费用清单(卖方盖公章、财务章、经办人签字)。
除上述必需材料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如是招投标合同,请提交中标通知书。
2.如合同中卖方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请提交法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涉及外贸的合同,请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是外文合同的,还需提交与之内容一致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承诺函(盖单位公章)。翻译件承诺:“对本单位提交的外文文本的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原件所有条款一致,否则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4.合同签订与办理登记时法人变更的,请提交证明材料。
5.合同结束时间不明确的,请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结束日期,签字盖章要求与合同一致。
6.如合同已过有效期,请企业补充延期协议,签字盖章要求与合同一致。
7.如买卖双方有是分公司的,请提交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书,授权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外签署合同,且执行合同。
8.按照提成支付的合同,请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和结算单。
9.企业名变更的,请提交工商变更证明材料。
10.外币支付的合同,请填写外币金额,外币结算的合同均采取支付后登记,按支付汇率,金额与发票一致,分期支付的则分次登记。
11.涉外合同,外国企业无公章的请提交无公章说明,中方盖公章。
12.外方为卖方的,可委托买方在其所在地进行认定登记,请提交卖方给买方的授权委托书,需外方盖章,无公章的需法人签字。
(一)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单位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s://pro.gdstc.gd.gov.cn/egrantweb/)注册单位管理员账号,完善单位信息、设置默认登记点,选择“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填写信息后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在“系统管理”的“人员管理”处添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激活账号,完善个人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登录平台系统,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填写项目信息、上传项目资料附件。所有材料均以彩色扫描件或电子件形式上传,并对上传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诺负责。
(三)广知中心作为二级登记点,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至一级登记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项目负责人。
(四)黄埔区科技局作为一级登记点,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项目负责人。
(五)技术合同认定审核通过后,当事人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申报管理”中查询和打印电子证照。
(六)若合同被退回,请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
(一)当事人拒绝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二)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三)合同主体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四)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不予登记。
(五)合同起始时间、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六)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七)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八)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九)合同无效或合同未生效的,不予登记。
(十)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登记。
(十一)合同不在履行期限内的,不予登记。
(十二)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从受理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当事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免费办理。
咨询电话:020-8200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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